一、「整合監控措施發展工作小組會議」開會結果,對監控措施做出原則性規範,(一)船旗國部分需對其漁船採取監控措施,包括漁船登錄制度、轉載規範、租船作業與控制措施、船位及漁獲資料報告、執行VMS;(二)會員國與合作會員責任部分,包括:定期提供漁業活動資料、執行ICCAT資源保育管理措施;(三)遵守與執法部分,船旗國應建立觀察員與檢查計畫,包括:船旗國公海檢查、港口檢查、執行監測配額利用系統、在對等基礎下由ICCAT決定特定監控計畫、觀察員計畫;(四)促進非合作非會員國漁船遵守計畫部分,要求執行FAO所有漁撈部分條文(包括防杜IUU之行動計畫);(五)其他有關確認船旗國對涉嫌違規船隻進行調查及報告之措施、嚴重違規時採取之行動規定、蒐證程序規定、禁止不遵守ICCAT建議案之非合作非會員國漁船卸魚部分,因巴西、墨西哥認為超越此次會議授權範圍,予以保留。二、「配額分配特別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開會主要結果為:(一)攸關我國能否列入配額分配資格議題部分,在我代表團發言爭取及各國普遍表示合作會員應列入分配資格情況下,決定文字為”BeaContractingParty[ingoodstanding]orCooperatingNon-ContractingParty,EntityorFishingEntity.”,我國目前合作會員身份已經列入分配資格,至於如何與其他有資格加入會員而未加入會員之合作會員區分需另行討論。(二)新標準適用魚種部分,原則同意將新配額分配標準適用所有魚種。(三)各國原則同意歷史漁獲實績列為分配因子之一,日、美、歐盟等國強調歷史漁獲實績為重要分配因子,惟沿岸國強調其權重不應比其他因子特別考量。(四)其他有關配額分配資格、合格參與分配者狀況之標準等條文部分,沿岸國(主要為巴西、千里達、摩洛哥、那米比亞、墨西哥)基本上認為不應限制沿岸國及發展中國家權利且應逐條分列考慮其權利,(遠洋)漁撈國(主要為日本、歐盟、美國、加拿大)則強調沿岸國除主張配額分配權外,應強調執行保育管理措施,並主張類似條款應合併簡化,以利實際應用執行。(五)因各國對重要議題歧見仍深,會議初步決定在今年ICCAT十一月份舉行年會前再加開一次配額分配小組會議,尋求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