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1986年起即開始進行國立醫療院所整頓合併計畫,將同一醫療圈具有類似功能而無法有效經營的醫療機構加以合併或廢除,並於1999年與2002年制定「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與「獨立行政法人國立病院機構法案」以做為國立醫院法人化之準據法。有鑑於日本成功的推行公立醫院法人化成效顯著,計劃前往標竿學習,從醫療政策面、醫院管理面、法規面做經驗分享與交流,期以提昇醫院行政工作效率增進服務品質,強化署立醫院競爭力。日本國立醫院改制獨立行政法人實施企業化經營,設立本部管理中心,強調財務自給自足,人事彈性靈活,並將全國分為6區,實施區域管理,醫院間財務流通。實施至今已2年,成果、反應尚佳。我國目前行政院各部、會、署所屬公立醫院(含療養院及軍醫院)計有82家,其主管機關分屬於國防部、教育部及本院衛生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雖然公立醫院在推動國家醫療政策與及踐履衛生保健之社會責任上有其存在之必要,惟國內醫療資源日益普及,民間醫院因具經營彈性,對公立醫院之營運形成壓力,為有效改善公立醫院之競爭力,期能自給自足,永續經營,實有必要建構新的營運機制,以解決目前遭遇之困境,爰擬具「行政法人醫院設置通則」草案,該草案刻報院審核中。至衛生署所屬醫院計35家,目前分2區辦理區域聯盟,就共通性事務辦理聯合採購及醫療人力統籌調度運用,惟聯盟內各院之人事、會計制度仍獨立運作,互相流通尚有困難,宜儘速建立總醫院制度,將區域內之醫院改制為分院,預算整合為一套,以因應未來趨勢之發展,期使降低各項作業成本及提昇醫療服務品質,此項作為可視為企業化經營先趨,在該草案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前,建議擇一醫院或一區域試辦行政法人化。惟衛生署所屬醫院公務預算補助逐年遞減,然公立醫院負有政策及社會責任,仍有需要有相當之政府公務預算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