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奧地利的檢察總長對奧地利各級檢察官並沒有直接下達指令的權力,下達指令給各級檢察官的權力屬於奧地利法務部部長。而奧地利檢察總長的功能完任係配屬於最高法院,擔任法律忠實的守護者,這一點讓我們印象深刻。因此奧地利法務部長可以名正言順的指揮各級檢察官,但也因為奧地利的法務部長可以公開的下達指令予檢察總長以下的各級檢察官,因此法務部的指令也必須書面具體化,這樣的指令下達程序,也明文規定於其內部程序中,各檢察官也明文可以遵循或反對,這種作法也讓人大開眼界。另外奧地利同時也明文剝奪檢察總長的指令下達權,因此奧地利檢察界的領導人為奧地利法務部長,而其法務部長又係政治人物出身,同時要受到奧地利國會的監督,但政治人物介入案件偵辦的情形並未聽聞,其原因應該係奧地利除了檢察官制度外,在法院仍設有調查法官制度以平衡案件之偵查與進行始然。二、奧地利憲法法院大法官可以在外兼職也是傳統之一,雖然這一點讓我們十分訝異,一直追問原因,但傳統就是傳統,忠實的尊重傳統,不羨慕別國的作法也不自卑自己的傳統,法治同樣也可以運作得十分順暢,便是自信的表現,同樣的情形也表現在奧地利對於檢察官的遴選過程上。如前所述,奧地利對於想擔任檢察官者設有限制,其限制為擔任檢察官之前要先有十年以上的奧地利法官資歷者始可擔任。我們問奧地利司法界這項原因為何,奧地利人認為檢察官是很重要的職務,因此要很有經驗的人才可以擔任檢察官,這也是傳統上的理由顯示,因此傳統的觀念給了奧利人很大的精神支柱,因為沒有任何實證理由,有必要法官要由檢察官中或律師中選任。這一點堅持,值得台灣司法制度參考,我們援引奧地利茵斯布魯克高等法院院長Dr.pilgermair說的話:「奧地利也想要改變傳統,但不會一次全部都將傳統盡廢,傳統仍有許多值得維持的地方。」提供台灣的司法制度改變時參考,我們認為台灣的司法改革如果多堅持一點傳統應該會更好。三、奧地利是個音樂與藝術氣息濃厚的國家,進入奧地利的法院內彷彿進入到博物館內,而法院的藝術氣息不是刻意營造出來,應該說藝術是奧地利生活的一部分。奧地利人重視休閒與生活,和善的民情與藝術並重的工作環境讓人不覺得是在嚴肅的法院工作,我們在維也納刑事法院中竟然可以看到以被告畫家席勒命名的法庭,就可以想見這個國家的藝術氣息有多濃厚,這也給我們很大的啟示,因為法院雖然是講法與理的地方,但未必不能藝術與歷史並重。四、奧地利並沒有統一的司法官考試制度與統一的司法官職前訓練,但其司法制度運作仍十分順暢,原因在於要相關的司法實務工作,為奧地利的司法官考試必須的條件,這些條件設定,使得奧地利的法學教育與司法實務工作確實結合在一起,這不像我國的司法官考試考生,完全不需要任何的司法實務工作即可應考,考取之後則要再到司法官訓練所受統一的司法官職前訓練,這種制度,對於台灣未來揚棄法官考試有參考價值。五、尊重多元文化,瑞士因為有各種語言族群,因此族群融合成為重要課題。瑞士的司法制度尊重各種語言族群,表現於其司法制度上有二點。第一在法官的選任上,瑞士最先尊重的是語言族群法官的平衡,各種語言的法官務必保持在一種平衡狀態,這種平衡狀態也是司法制度得以順利運作的基礎。其次是各種語言族群的人民,在審判時可以自由的選擇其自己語言族群的法官,這種選任法官制度,也是瑞士維持國家融合的表現,這一點亦值得台灣參考。六、瑞士的法官完全任由各邦人民選舉而出,因此要擔任法官者除了要有良好的名聲與社會尊重的背景外,法官候選人也要接受各政黨的推薦,甚至法官候選人也要繳交一定的費用予各政黨,這對於我們來說簡直是不可思議,但瑞士的司法制度運作並沒有任何滯礙難行之處,這一點應該可以解釋瑞士三權分立制度高度相互尊重的結果。七、瑞士檢察總長辦公室有強大的偵查團隊,尤其瑞士為一中立國家,全世界各種非法所得的金錢均集中於瑞士各銀行內,因此瑞士檢察總長辦公室工作重點在於打擊各種洗錢管道、白領犯罪、賄賂,瑞士總長辦公室的偵查團隊內,編制有特殊的顧問及專家,這些金融顧問及專家確實的指導著案件的偵查方向,同時這個團隊必須與瑞士各邦及全世界各家密切聯繫,才能夠發揮打擊犯罪的功能。另外雖然外界以為瑞士各銀行係全世界存放各種不法資金所得的地方,但藉由本次瑞士檢察總長的簡報與說明,我們發現瑞士各銀行現正面臨著瑞士檢方強大的壓力,各銀行並沒有對檢方保守資金來源的權利。尤其是檢察總長提供給我們瑞士聯邦政府針對金融界最新的防止洗錢方案(FederalActonthepreventionofmoneylaunderinginthefinancialsector),更令人對瑞士政府積極作為感到印象深刻。八、瑞士與奧地利雖然二國相鄰,但奧地利為歐盟成員國,瑞士則不是,但很有趣的是瑞士與奧地利涉及到人民基本權利遭受到政府侵害時,無論在其國內最終審級的法院如奧地利維也納行政法院、憲法法院、最高法院、瑞士洛桑最高法院,對於這些法院的最終審級判決,二國人民均得對於判決上訴至位於法國史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這種司法制度令人大開眼界。可見歐洲人權公約有放諸四海皆準的效力,方能使非歐盟國家的瑞士亦批准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