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所保護之商標權,係採屬地主義(TERRITORIALITYPRINCIPLE),所謂屬地主義(TERRITORIALITYPRINCIPLE)係指在特定國所取得之權利,其保護僅侷限於該國之內,而不及於該國領域之外。惟附加商標之商品流通無遠弗屆,不受地域國度之限制,在國際貿易蓬勃發展下,往往造成各國權利之地域性與國際貿易之跨國性衝突之情形,而這種衝突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協調,將會阻礙國際貿易的自由流通(PRINCIPLEOFTRADELIBERATION),國際間爰有建立國際商標規範之共識,以衡平國際化與地域性之衝突,例如1883年巴黎工業財產權保護同盟公約及1994年簽署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TRIPS)乃應運而生。1993年成立了「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ROPEANUNION--EU),目前已有25個國家參加,是當今最強大的地區性國際組織,類似聯邦制國家的概念,進行歐盟商標權的保護,建立統一的商標制度,包括一份申請書可申請25個國家註冊保護、使用語言的規定、申請人資格(QUALIFICATIONSTANDARDOFPRELIMINARYEXAMINATION)、可申請的標的(歐盟共同體商標要素)、駁回註冊的絕對理由(ABSOLUTEGROUNDS)、優先權(PRIORITY)、展覽會優先權(EXHIBITIONPRIORITY)、駁回註冊的相對事由(RELATIVEGROUND)、共同體商標的耗盡原則(DOCTRINEOFEXHAUSTION)、使用保護原則、在公眾不會因移轉而發生誤導之情形下,共同體商標得移轉等,另歐盟共同體商標異議制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在先權(SENIORITY)、第三人提出應予核駁之意見及異議(OPPOSITION)程序等相關規定,應足供我國未來修正商標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