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6-09-18 至 2006-09-22

前往地區

  • 印度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502441
主題分類 國際貿易
施政分類 國際貿易
計畫名稱 出席9509WTO區域性服務貿易多邊談判研討會
報告名稱 我國出席「WTO服務貿易區域研討會」出國報告書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6-10-20
報告書頁數 16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6-09-18 至 2006-09-22
前往地區
  1. 印度
參訪機關 WTO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WTO,GATS,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區域研討會,印度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鄭錦松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等秘書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壹、時間:95年9月19日至9月21日貳、地點:印度加爾各答參、我國出席人員: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鄭商務秘書錦松肆、會議議程:如附件伍、會議情形:本次區域研討會首先由聯合國亞太經濟社會委員會(UNESCAP)經濟事務官員Ms.MiaMikic、WTO秘書處服務貿易處法律顧問Mr.RudolfAdlung及印度商務部官員致歡迎詞,接著由WTO服務貿易處法律顧問Mr.RudolfAdlung及Ms.MireilleCossy講授服務貿易總協定規範及服務業談判情形,續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之亞太貿易研究及訓練組織(Asia-PacificResearchandTrainingNetworkonTrade,ARTNeT)之專家簡報孟加拉、尼泊爾、馬來西亞服務貿易體制改革及南亞、東南亞地區經濟發展情形。關於WTO服務貿易部分要點說明如下:一、服務貿易總協定歷史及發展重要性(HistoryandDevelopmentalImportanceoftheGATS)各國服務貿易自由化,可使該國服務業更專業化,有利其服務業發展及取得經營之規模經濟優勢。該國也可從國外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市場之投資,獲取相關技術轉移,建立競爭優勢,改善本國服務業者營運效率,並提供消費者更多選擇機會。各國可在其保護發展中產業及維護國內市場秩序等政策目標條件下,考量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市場。服務貿易自由化之利益可大於貨品貿易自由化,其原因在於各國對本國服務業保護程度高於其他產業,服務業自由化可產生較大程度經濟效益。而在服務貿易自由化過程中,外國資金及服務提供者之進入,有助該國服務業發展。各國電信、金融及運輸等基礎服務業(Infrastructuralservices)市場自由化,亦將產生外溢效應,有助於提昇整體經濟效率及發展。世界銀行指出,由於全球海運服務市場未完全自由化,以致消費者在有關海運航線之運費成本需多負擔25%。另外各國改善在電信及金融服務業對外人投資之限制,使此二業別過去10年間較其他服務業成長快1.5%。而開發中國家對服務業市場自由化,預估從2005年至2015年間可為開發中國家人民創造6兆美元之所得,服務貿易自由化對全球經濟發展極為重要,各國應進一步擴大開放服務業市場。二、承諾表填寫技術-如何將政策目標及關切填為特定承諾(The‘ArtofScheduling’-HowtoExpressPolicyObjectivesandConcernsintheFormofSpecificCommitments)依據GATS第20條規定,會員應在承諾表內列明有關對外國服務提供者之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條件之特定承諾。而各會員承諾表具法律約束力,代表該會員對其他會員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其內容亦應以維也納公約(ViennaConvention)規定解釋之。關於承諾表之填寫,並無強制性規定,各會員可使用其分類方式提出承諾,惟應儘量明確。目前除美國、新加坡及瑞士等會員外,大多數會員係參酌服務業部門別分類表(W/120)及聯合國中央貨品分類表(CPC)之分類方式提出特定承諾表。有關特定承諾部分,GATS對各會員填寫之規定如下:(一)市場開放(第16條):會員提出市場開放承諾之行業,除非其承諾表內另有規定,否則不得於其部分地區或全國境內維持或採行配額數量、獨占、排他性服務提供者或經濟需求檢測要求等形式之措施。(二)國民待遇(第17條):就有關影響服務供給之所有措施,會員給予其他會員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類似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遇。(三)額外承諾(第18條):會員得就影響服務貿易,但不屬第16條或第17條須列入承諾表之措施進行諮商承諾,包括與資格、標準或核照有關之事宜。有關水平承諾部分,係指適用於所有業別之市場開放承諾,以正面表列方式列載限制措施或目前法規現況。關於各會員提出之特定承諾,GATS准許會員可進行撤回承諾之補償諮商(第21條),亦同意會員為健康及其他公共政策(第14條)或國家安全考量(第14條之1)及基於確保國際收支平衡(第12條)而採取限制措施。有關最惠國待遇,GATS第2條規定,各會員應立即且無條件地對來自其他會員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提供不低於該會員給予其他國家相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遇。惟各會員可提出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而服務貿易理事會應審查所有超過5年以上之豁免,另原則上豁免為期不得超過10年,豁免項目亦應於新回合貿易自由化談判時列入諮商。三、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議題之談判(NegotiationsonGATSRules)依據GATS規定,會員須就緊急防衛措施(第10條)、政府採購(第13條)及補貼(第15條)等之議題進行多邊協商,俾制定適當多邊規範。香港部長會議宣言亦指出,會員須依據前述GATS條文之授權及時程規定,加強對各規則議題之談判工作。  關於緊急防衛措施,GATS第10.1條規定,在不歧視原則下,應就緊急防衛措施問題進行多邊協商。協商結果應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3年內施行之。但過去10年間,由於會員間立場歧異,本議題談判進展有限,2004年3月第5次展延後,對於未來談判已不再訂定期限。  關於服務貿易政府採購,GATS第13條規定,第2、16及17條規定不適用於規範政府機構為管理目的而採購之服務,惟此項採購不得作為商業性轉售或於提供商業服務時使用。另外,WTO協定生效後2年內,會員應在本協定架構下就政府採購服務之事宜,進行多邊諮商談判。惟會員對本議題談判授權範圍應僅限政府採構透明化,談判進展有限。另外,歐盟曾提出有關呼籲會員開放服務貿易政府採購市場之提案,惟亦未獲多數會員支持。  關於補貼議題,GATS第15條指出,會員咸認在某些情況下,補貼可對服務貿易產生扭曲效果,故會員應參與談判俾制定多邊規範。談判中亦應討論平衡程序之適當性。此類談判應認知補貼在開發中國家發展計畫中所扮演之角色,並考量各會員特別是開發中國家會員對此領域之彈性需要。為此項談判之目的,各會員應交換其提供給其國內服務提供者所有與服務貿易有關之補貼相關資訊。惟過去10年來本議題談判進展甚為緩慢,故香港部長會議宣言指出,會員應致力加速補貼資訊交換工作,並積極討論有關發展服務貿易補貼定義之工作。四、公共服務與服務貿易總協定(PublicServicesandtheGATS)  公共服務係指由政府或民間部門提供之如醫療保健、教育、能源、運輸、基本電信、郵政、污水及垃圾處理等之有關公眾利益之服務。GATS第1.3(b)條指出,稱服務者包括各行業提供之服務,但行使政府權力所提供之服務不在此限。第1.3(c)條則規定,稱行使政府權力所提供之服務者,謂非基於商業基礎亦非與1或多個服務提供者競爭所提供之服務。公共服務似符合第1.3(b)條所述之行使政府權力所提供之服務及第1.3(c)條規定非基於商業基礎亦非與1或多個服務提供者競爭所提供之服務。關於政府提供之服務,GATS第8條規定,會員應保證在其境內之所有獨占性服務提供者在相關市場提供獨占服務時,並未違反其基於第2條及特定承諾之義務。GATS第13條另規定,第2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不適用於規範政府機構為管理目的而採購之服務。  各會員對於對公共服務,可將目前法規現況填列於水平承諾之模式3,或於各業別特定承諾之市場開放限制及國民待遇欄之模式3、或於前註(headnote)予以列載。五、國內規章談判(WTO-WPDRNegotiations)  關於國內規章,GATS第6.1條規定,對已提出特定承諾之行業,各會員應確保其影響服務貿易之所有一般性適用措施是以合理、客觀且公平之方式實施。第6.2條規定,會員應維持或儘速制定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或程序,俾在受影響之服務提供者要求時,對影響服務貿易之行政處分即時提供審查及適當之救濟。第6.3條規定,特定承諾中之服務應先申請許可始得提供者,會員之該管機關,應於依據其國內法令規定,申請案完備後之合理期限內,通知申請人有關該申請案之結果。第6.6條規定,就已提出特定承諾之專業性服務,會員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其他會員專業人員之能力。關於發展國內規章適用準則之工作,GATS第6.4條規定,為確保有關資格要件、程序、技術標準及核照條件等措施,不致成為服務貿易不必要之障礙,服務貿易理事會應經由其設立之適當機構制訂必要規範。該規範尤其應確保上述措施係:(一)基於客觀及透明之標準,例如提供服務之資格及能力。(二)不得比確保服務品質所必要之要求更苛刻。(三)就核照程序本身而言,不得成為服務供給之限制。WTO會員並於1995年4月成立專業服務業工作小組(WorkingPartyonProfessionalServices)討論執行GATS第6.4條工作,並以會計服務業之工作優先進行,該小組於1998年12月就會計服務業發展出國內規章適用準則,此為本議題重要進展。其後,會員紛就發展適用所有行業之共同要件提案,以期會計準則能擴大適用。1999年4月服務貿易理事會決議成立國內規章工作小組(WorkingPartyonDomesticRegulation),取代原有之專業服務工作小組,以進一步討論發展國內規章之一般準則規範。去(2005)年12月18日香港部長會議宣言指示,會員應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4條授權,於本回合談判結束前發展出國內規章之規範。國內規章工作小組主席已於本(2006)年7月12日提出第1份國內規章共同準則彙整文件(JOB(06)/225)供會員討論,包括透明化、資格要求與程序、核照要求與程序及技術標準等要素。至於會員討論發展出來的國內規章準則,未來可能以GATS附件(AnnextotheGATS)或參考文件(Referencepaper)方式呈現。六、服務貿易統計最近發展(MeasuringTradeinServices-RecentDevelopments)目前國際上雖有相關服務貿易統計,惟由於服務之提供為無形(Intangible)並包含政府提供之公共服務(如運輸及電信)等,且外國關係企業提供之服務(Servicesdeliveredbyforeignaffiliates),已超過傳統國際服務貿易範圍(Conventionalinternationaltradeinservices),使國際間服務貿易量難以正確衡量。另外,在WTO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服務貿易統計資料難以依據W/120細項分類,且難以提供服務貿易4種模式所需要的談判數據,未來需要改進。目前國際間常用服務貿易統計方式,有國際收支(BOP)及外國關係企業間服務貿易統計(FATS)等。國際收支服務貿易統計是衡量一個經濟體民眾與其他國家民眾交易之統計,外國關係企業間服務貿易統計則係衡量外人直接投資之統計方式。雖GATS範疇與分類和現存服務貿易統計之方式仍有相當差距,惟依據目前有關服務貿易統計資料粗估全球服務貿易總額以服務貿易4種模式區分,其比例如下:模式1約35%,模式2約10-15%,模式3約50%,模式4約1-2%。另外,2002年新加坡服務貿易出口總額在模式1為67%,模式2為29%,模式4為4%。澳洲服務貿易出口總值在模式1為12%,模式2為16%,模式3為67%。七、服務貿易總協定規範下之經濟整合及其他非最惠國待遇協定(EconomicIntegrationAgreementsandotherDeparturesfromMFNTreatmentunderGATS)  GATS第2條關於「最惠國待遇」規定,各會員應無條件地對來自其他會員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提供不低於該會員給予其他國家相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遇。惟會員得採行與上述不一致之措施,包括已列入有關豁免第2條義務之附件且符合其條件之措施、經濟整合(GATS第5條)及其他豁免措施。  GATS豁免第2條之附件規定,豁免須於WTO協定生效日或入會時提出者,原則上,該等豁免為期不得超過10年,服務貿易理事會應審查所有豁免期超過5年以上之豁免,該等豁免項目應於其後之貿易自由化談判中列入諮商。GATS第5條關於「經濟整合」規定,本協定不得妨礙會員加入或簽署其他以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為目的之協定。該協定應符合下列條件:涵蓋大多數行業、不預先排除任何服務提供模式、刪除現有歧視待遇及促進服務貿易之進行。惟倘若該協定有影響會員所提出之特定承諾,則需依GATS第21條進行補償諮商。另外,開發中國家為經濟整合協定之成員者,可依據有關國家之開發程度,就整體及個別行業部門,彈性適用第5.1(b)條所規定之要件,而各會員成立之經濟整合協定並應即時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  各會員亦得依據GATS第7條「認許」及WTO協定第9.3條等規定,提出有關豁免措施。八、爭端解決與服務貿易總協定(DisputeSettlementandGATS)  WTO成立以來與服務貿易有關之爭端解決案計有,與廣告服務有關之加拿大期刊案(CanadaPeriodicals(1997));與配銷服務有關之歐盟香蕉案(ECBananas(1997))、加拿大汽車案(CanadaAutos(2000));與電信服務有關之墨西哥電信案(MexicoTelecom(2003))及與娛樂服務有關之美國線上賭博案(USOnlineGambling(2004))。上述各爭端案,值得重視注意的是:(一)在歐盟香蕉案,爭端解決上訴機構曾判決GATS第2條最惠國待遇規定除適用法律之規範,亦可適用到事實(defacto)之歧視措施。另雖GATS第2條及第17條對於相似服務及服務提供者(likeservicesandservicesuppliers)未有明確定義,惟上訴機構曾判決,若某實體提供類似服務,則其為類似服務之提供者(Totheextentthatentitiesprovidetheselikeservices,theyarelikeservicessuppliers)。(二)在墨西哥電信案,係因墨西哥未履行電信參考文件及電信附則有關應提供外商合理公眾電信傳輸網路之介接及使用服務之承諾,而遭爭端解決小組判決敗訴。(三)至於美國線上賭博案,係因安地瓜控告美國相關法規禁止跨境提供賭博服務,違反其服務業承諾表市場開放之承諾,上訴機構已判決美國相關法規不符合GATS第16.2條「市場開放」之承諾。至於美國認為其對跨境提供賭博服務之禁令符合GATS第14條「一般性例外規定」有關為保護公共道德之規定一節,上訴機構則認為,美國法規對外國服務提供者有歧視性待遇,而不符合第14條前言所規定之不得對一般條件類似的國家間形成專斷或不合理的歧視,或對服務貿易構成隱藏性之限制。九、服務貿易總協定規範之各服務提供模式(The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ApplicationtoModesofSupply)依據GATS第1.2條規定,服務貿易提供模式分類如下:(一)跨國提供服務(模式1):自一會員境內向其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即服務提供者之商業據點係在其提供服務之會員國境外。(二)國外消費(模式2):在一會員境內對其他會員之消費者提供服務,即服務提供者之商業據點係在其國境內提供服務,而消費者係來自其他會員國之大眾。(三)商業據點呈現(模式3):由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以設立商業據點方式在其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即服務提供者之商業據點係在其提供服務所在地之會員國境內。(四)自然人呈現(模式4):由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現方式在其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十、服務業談判現況(ServicesNegotiationsUndertheDDA-CurrentStateof(non-)Play)依據GATS第19條規定,會員應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日起5年內開始定期連續數回合之談判,以達到漸進之更高度自由化。漸進自由化過程應在各回合透過雙邊、複邊或多邊談判進行,以提高會員依本協定所作特定承諾之整體水準。另外,杜哈、香港部長宣言及七月套案呼籲WTO各會員,於2003年3月31日前提出初始回應清單,2005年5月提出修正回應清單,2006年2月28日前提出複邊共同要求清單,本(2006)年7月31日前提出第2階段修正回應清單,本年10月31日前提交最終承諾表草案。惟迄2006年7月止,WTO會員只提交71份初始回應清單及30份修正回應清單,進展有限。本年7月23日美國、歐盟、澳洲、日本、巴西與印度(G-6)等6國貿易部長會議,無法解開關鍵性的「三角議題」(即農產品關稅調降、農業國內補貼削減,以及非農產品關稅調降三者相互牽制)。WTO秘書長PascalLamy爰於本年7月27日的總理事會會議表示,由於各會員國立場歧異仍大,各國應先在內部形成妥協的意願後,再進行多邊協商,而宣布杜哈回合談判暫停,包括所有議題談判小組暫停運作等,至於何時復會,目前尚無跡象。至於香港部長宣言適用服務貿易談判所列之各談判時程,如會員提交第2次修改服務貿易回應清單及最後清單之時程,與服務貿易規則談判(如國內規章等)皆完全凍結。十一、服務貿易議題談判情形(OverviewofIssuesinGATSNegotiations)  印度商務部官員Mr.SumantaChaudhuri表示,本年7月WTO秘書長PascalLamy宣布杜哈回合談判暫停後,目前服務貿易談判亦暫停。有關香港部長會議宣言所訂之會員應於本年7月31日提交第2階段修正回應清單、協助低度開發國家模式、規則議題及國內規章等服務貿易談判工作亦暫停。關於市場進入及國內規章議題過去談判情形說明如下:(一)市場進入:去年香港部長會議宣言指示,會員應於本年2月28日提出複邊共同要求,會員計提出20個複邊共同要求清單,其廣泛包括各服務業別及提供模式。大部分共同要求之連署皆包含已開發及開發中會員,惟已開發會員較開發中會員為多,其中開發中會員較關切之模式4自然人移動,計有16個開發中會員連署向9個已開發會員提出共同要求。會員在本年3月及5月間召開2次複邊會議,參與踴躍,有效釐清複邊要求技術性問題及瞭解各會員底線(redline)。(二)國內規章:WTO「國內規章工作小組」主席於本年7月12日提出服務貿易國內規章共同準則彙整文件(JOB(06)/225)供會員討論,盼於本回合談判結束前發展出國內規章準則,惟各會員對是否在制定適用國內規章之相關準則中納入必要性測試之概念等,立場尚分歧。印度、智利、墨西哥、泰國、香港及紐西蘭等係要求制定國內規章準則之主要倡議者;巴西、菲律賓及馬來西亞等認為,應尊重各會員有權為達成國家政策目標而制定相關法規;美國及加拿大則認為,各會員應重視國內規章透明化;日本及歐盟積極參與討論,惟不認為其為現階段之優先事項;部分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認為應考慮其特殊情形及技術協助。陸、觀察與建議:一、本次區域研討會就GATS規範及服務貿易談判議題廣泛進行討論,獲各國與會人士正面肯定,認為有助於瞭解彼此在服務貿易談判之立場及增進未來辦理服務貿易業務之能力。爰建議未來我國應持續派員出席類似研討會,以強化我方未來參與WTO服務貿易談判之工作與能力建構,以為我國廠商擴大對外服務貿易商機。二、杜哈回合談判暫停可能帶來全球區域(雙邊)貿易協定更為盛行,另WTO市場進一步開放時間倘延宕,預估會員間貿易衝突恐有加遽趨勢,提出爭端解決案件數量可能將隨之增多。我國應密切觀察未來發展情勢,隨時研議因應策略。三、WTO多邊貿易談判進展受挫並非僅出現於杜哈回合,依據烏拉圭回合貿易談判經驗,原訂4年的期程,過程亦困難重重,最後延宕至8年才完成所有談判工作。現階段杜哈回合談判暫停,亦宛若烏拉圭回合曾就主要議題難以達成協議困境,預期WTO會員終會就復談達成妥協。四、全球多邊服務貿易自由化為我國推動對外經貿關係的重要目標之一,我國不應因目前的暫時阻礙而忽視其重要性。在此杜哈回合暫停之際,我國應繼續協商國內規章工作小組主席所提出國內規章彙整文件及研擬進一步自由化服務貿易市場修改回應清單,俾一旦恢復談判時,可立即使用。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502441
2013 © 公務員出國考察追蹤網 || 本來源以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頒佈為準,資料僅供參考,若有不正確之處請來信(abroadplay@groups.facebook.com)與我們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