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3年,日本即制訂有環境基本法,其相關規定與環境保全之相關施策中說明國家制訂國家環境基本計畫之指導方針,地域間則必須依據地域之自然性、社會性條件,整體性保全多樣化自然環境,而制訂「環境基本計畫」。我國環境保護計畫於2002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其中第七條也規定中央政府應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地方政府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訂定地方環境保護計畫。基於環境基本法本項條文內容,各縣市政府均積極展開相關制定工作,由於台灣與鄰國日本地理、人文均有類似之處,且日本地方自治及環境保護推動工作均有許多值得我國借鏡之處,因此派員赴日本觀摩學習,把相關經驗帶回國內,作為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後續推動國家及地方環境保護計畫之重要參考方向。本次考察學習日本推動多年之環境基本計畫之經驗,包括環境省、東京都、川崎市及千葉縣等,收穫甚多,將此經驗推動至全國各縣市,使得地方政府能訂定出符合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需要之地方環境保護計畫,進而邁向永續發展之最終目標。另進一步考察日本環境基本計畫及地方環境基本計畫訂定後對廢棄物政策之影響,鎖定日本重要環保政策及地方一般環保事務,包括一般廢棄物及產業廢棄物的處理、垃圾掩埋、資源回收-例如廚餘發電、氨原料化事業、焚化灰渣回收、回收家電再商品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