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自86年11月5日公布施行以來,目前實務運作上面臨的主要問題有兩方面:一為仲介團體使用報酬率審議之問題,二為單一窗口授權之問題。經查加拿大仲介團體實務運作上,使用報酬率須經著作權委員會(CopyrightBoard)許可後,才能對利用人收費,而與我國現行法制對使用報酬率採取全面事前審議制度相類似;另加拿大共有30餘家的仲介團體,其授權市場如何運作?是否有成立單一窗口或聯合窗口授權之壓力?均有前往進一步學習了解以作為借鏡之價值。本次研習行程爰安排參訪著作權委員會及部分仲介團體,包括管理音樂著作表演權之SOCAN、管理音樂著作重製權之CMRRA、管理錄音物製作人及表演人之表演權之NRCC,以及管理影印重製權之AccessCopyright,以了解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程序、原則、實務案例,及各仲介團體之運作現況。加拿大對於集體管理團體的監督偏重於團體與利用人之間的關係,特別是費率的監督,其監督的方式亦非對所有的集體管理團體一體適用,而是因其歷史發展之需要,從音樂公開演播權的管理團體開始介入管制,再擴及到其他的管理團體,管制的方式也區分為不同類型的集體管理團體而異其監督之樣態。因此,集體管理團體在加拿大各有不同的運作方式,呈現多樣化的發展。本次參訪的心得與建議為:一、使用報酬率的管制方面,由於對於仲介團體費率的管制實為一具有高度專業性之事務,如同加拿大由獨立的專責機關來處理應為較妥適的方式。惟如欲在我國設置一獨立的委員會因涉及政府組織架構的變動,且要採行如同加拿大費率審議這樣嚴格的程序,也必須考量政府、仲介團體及利用人等各方面是否負擔得起這樣龐大的成本。因此,在現階段至少可參考其費率審議之原則。二、單一窗口或聯合窗口授權方面,在加拿大以法律強制規定需透過一個集體管理團體收費者僅在非自願性授權的部分,以及針對鄰接權人的公開播演權及公開傳輸權有特別之規定。因此,在無法以法律強制透過單一窗口或聯合窗口授權的前提下,則必須藉由團體自然形成。從加拿大的經驗來看,不論是團體的整併或聯合授權,均能降低團體的授權成本,對利用人而言也更為簡便。故實為我國仲介團體未來發展應努力之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