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13 至 2006-11-17
共 2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503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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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智慧財產 |
施政分類 | 智慧財產權保護 |
計畫名稱 | 參加歐洲專利局(EPO)舉辦之智慧財產執行週(本局95年度科專計畫) |
報告名稱 | 參加歐洲專利局(EPO)舉辦之「智慧財產權執行週(IPEnforcementWeek)」研討會研習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07-01-31 |
報告書頁數 | 64 |
出國期間 | 2006-11-13 至 2006-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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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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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歐洲專利局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歐盟,智慧財產權之執行,司法執行措施,司法程序,司法救濟,邊境管制措施,轉口/轉運 |
備註 | 以核簽數計算。 |
計畫主辦機關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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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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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有關於歐盟執行智慧財產權之內容,包括有執行措施、程序以及救濟等手段,即對發生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行為,權利人應提出合理有用之證據,向司法機關聲請保全證據、假扣押以及禁制令,可利用矯正措施以排除侵權管道,並請求損害賠償,惟行使權利時,亦應兼顧受影響當事人之權益。此外,歐盟內各會員國司法機關對於專利訴訟時,應注意訴訟管轄權之歸屬,尤其特定管轄權以及專屬管轄權,以達各會員國間司法合作,以避免產生不一致之司法判決。再者,邊境管制措施亦為歐盟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重要方法之ㄧ。於最新之1383/2003規則對智慧財產權採取更大的保護範圍,簡化申請執行程序,同時明訂相關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以求有效執行保護措施之同時亦兼顧公平正義。而有關侵權物品之轉口/轉運議題,於歐洲法院最新之判決內容顯示,執行時應注意有無涉及第三人將流通於自由市場之實際證據。以上執行保護措施目的皆為維持商業市場之秩序,進而促使區域持續之經濟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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