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83年12月起開始推動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工作以來,已歷經十餘年,自初期規劃到各項相關法規的制訂,業已逐步建立起我國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體系;而隨著拆解與粉碎分類技術的進步,以及回收市場及再利用物質市場的變化,廢機動車輛回收體系已有所改變。為使台灣廢機動車輛回收體制能更具完整性,並為整體體系作長遠性的未來規劃,另鑑於日本與我國相鄰,人口密度與風土民情等均與我國相近,故赴日參訪考察,以瞭解其他先進國家廢車回收體系之規劃及運作,並實地造訪勘查上下游業者配合情形,茲就日本廢車回收體系之運作概述如下:一、由經濟產業省、環境省及國土交通省三單位共同制訂結合消費者、生產者責任及回收處理業之體系。二、由車輛購買者(消費者)繳交包括處理冷媒、安全氣囊及ASR等三項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含新舊車輛)。三、車輛交由合法回收處理業者進行處理,始得註銷車籍;回收處理業者依規定於資訊系統申報處理結果,以領取冷媒、安全氣囊及ASR三項處理費用。日本藉由政府單位間的跨部會合作,有效輔導業者建立良好體系,並藉由車籍管理確認費用繳交及車體流向,同時規範使用者付費,所有新舊車均須繳交回收處理費,以確保未來有足夠經費得妥善處理廢車,故廢車回收體系運作良好,值得做為我國未來廢車回收制度規劃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