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有害廢棄物跨國境運送之巴塞爾公約日趨嚴格,我國非巴塞爾公約會員國,輸出有害廢棄物時無法依巴塞爾公約規定通報接受國,而有害廢棄物輸出後是否已達接受國,是否已妥善處理,也無法取得接受國依巴塞爾公約規定所做的通報,故對於我國有害廢棄物輸出處理情形有必要派員出國加以了解,以避免業者藉由此跨國管制上之漏洞,從事不法輸出,違反巴塞爾公約,破壞國家形象。本次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度勘察我國廢棄物輸出境外接受國處理及管理情形」專案計畫,前往瞭解香港及中國對於廢棄物輸入處理相關規定及管理情形,並勘察我國輸出廢棄物於香港及中國廢棄物處理機構之處理情形,概述如下:一、香港及中國對於廢棄物輸入之管理制度尚屬嚴格,尤其是中國,對於廢棄物處理機構(第七類廢棄物進口定點加工單位)之申請程序採三級管理,亦即向定點處理廠所在地之地級市環保單位送件,再由地級市環保單位送省市環保單位審核,經同意後再轉送中央國家環保總局(廢棄物進口登記中心)批准。惟中國政府之執法觀念尚不足,對於非法之業者有姑息之情事。二、有關定點加工利用單位之管理,依據受訪人員表示,未來將朝向於集中於封閉式專業園區內方式進行,所以日後可能將不再接受園區外設立申請案,而採總量管制與園區管理之原則,不會再增加定點加工數,且逐漸鼓勵處理機構移至工業區內以利管理。三、受訪之香港及中國處理機構大多為接受我國輸出之混合五金廢料為主,各廠處理技術較為簡易,且多以勞力為主,雖經當地環保機關認為受訪處理機構之環保與營運表現良好,但部份陸資工廠在文件管制、人員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檢查、環境監測及資料電腦化管理方面仍有改善之空間,台商獨資或部分陸資之處理機構則有較好之環境管理與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