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本局於93年7月16日公告高畫質電視機(電漿電視及液晶電視)等五項產品於94年1月1日強制實施進品及國內市場檢驗,為使產品能順利取得登錄認可,擬比照國際上現行作法,訂定「電漿電視、液晶電視、專業或廣播電台專用設備國外監督試驗作業規定」。二、工作說明1、本次監督試驗申請者為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申請台灣新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液晶電視監督試驗案件共3件,試驗地點為日本境內財團法人日本品質保証機構(JQA)試驗室。擬派本組電磁科技士龔子文、黃耀輝臨場監督試驗。2、本次進行測試前複查測試場地及現場使用之量測設備確能符合本局之規定,並於現場實地執行測試後,據以判定申請產品是否通過相關之測試標準。3、監督測試結束後,除測試報告外,尚要求申請者需送交產品相關技術資料。4、本次海外監督試驗(Witnesstest)通過3件申請案。三、試驗室能力1、EMC部分:2、Safety部分:四、檢討事項此次執行液晶電視監督試驗案係例行性工作,本局已多次派員赴國外執行此項作業,回國後並能針對本項作業進行多次一致性研討訓練,故本局執行本項作業之模式皆以有一致性的觀點。五、總結:由於先前本局已有過多次至JQA執行監督試驗的經驗,JQA對於本局監督試驗作業方式均已了解,所以本次監督試驗執行情形一切順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