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型制度與發明制度在進步性判斷上的規定有些微差異,是否會造成在判斷進步性上之不同?日本在發明審查過程中,其審查理由係載於拒絕理由通知及/或最後拒絕理由通知,在審查過程中有什麼差異呢?日本的進步性判斷常常都是以未能預期效果之有無作為最後的判斷依據,因而給外界較為嚴謹的印象。另外,日本自2007年4月1日起,對分割等要件修訂其審查基準,該等內容將呈現於報告內。日本特許廳建立「登錄調查機關」,藉由「登錄」與「委託評鑑」分開方式,將民間先前技術調查資源與優良人力有效引進專利審查實務上。而「對話型委託先前技術調查形式」,藉由面對面報告可使特許審查官快速瞭解特許案件發明、提示文獻技術內容及與發明構成要件比較分析等內容,有助於審查效率。因此,「登錄調查機關」及「對話型委託先前技術調查形式」制度,頗值得我國專利審查實務上之借鏡與參考。世界各國專利申請量逐年攀升且多數案件係以相同技術重複向其他國家或組織提出申請。因此日本「發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及美國「SHARE」提案的構想,以尋求減輕各國審查人員負擔。日本特許廳自行開發適合審查人員的專利檢索系統,同時結合製稿功能並連接各國專利資料查詢及交換平台。日本民間企業團體為暸解產業發展走向,亦積極利用現有檢索管道,建立所需的專利技術資料及監督競爭對手的技術動向以提昇自已研發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