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越南新建養豬場投資計畫」業奉96年5月份本公司董、監事會議核議通過,陳奉經濟部7月20日經營字第09602610021號函,同意列入本公司97年度新興投資計畫,並函報行政院相關單位審議中。二、本計畫專案投資小組,依據擬訂之96年下半年預定執行進度,赴越南辦理建場用地之擇定,初步接洽平陽省、平福省官方有關單位,均表示歡迎本公司之投資計畫,尤其平福省官方希望本公司能夠儘速進行。本小組已向平福省農業發展科提出建場用地之基本需求,包括使用面積(飼養及種植)、地形地勢、可利用能源(電力、水層水質及水量、人力)等,該省同意儘速尋找適當地點。三、本公司養豬計畫取得投資執照之各項前置作業,委託越芳投資諮詢顧問公司辦理之費用約3萬美元,擬參酌「越南投資法」之規定及台越公司案訂定委辦項目後,會同企劃處遴派同仁,擇期赴越南辦理相關手續。四、台商3處農(牧)場之評估,經專案小組討論後決議,原則上不排除購買現有合適之地點,考量因素包括土地價格、距台越農產有限責任公司之距離,建場地點之用地級別、地形地勢、可利用能源(水質水量、電力)、環保問題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中以土地價格列為優先評估依據。五、建請參酌大部函示「有關越南養豬計畫,請責成計畫負責人專案列管,落實執行,以達成預期成效」,同意本事業部成立「海外投資組」,俾利海外業務之拓展、研訂、推行及督導。(經濟部7月20日經營字第09602610021號函)六、倘若本項投資計畫在南越執行過程中,發生實際狀況不如預期目標時,建請同意將中越或柬埔寨列為替代方案予以評估,並擇期先赴中越崑嵩省(KonTon)、嘉萊省(GiaLai)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