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開會日期:2007.08.152.出席人員:(l)NOC-Mr.HassanFares(主席),Mr.SeddiqAl-Mesrati(委員)(2)CPC-徐永耀(委員),莊銘勝(委員),鄭永豐(觀察員),李宏祥(觀察員)及分公司同仁:魏聲焜、廖文斌、曾茂榮及當地員工Mr.Majed,Mr.AbdullaKhalifa,Mr.Abdussalam(二)本次管理委員會議(MCM)係該礦區第1次召開,雖利國國家油公司(NOC)方本委員會主席對我方會中所提資料尚有意見,惟分公司及總公司事前準備得宜,故會議進行尚屬順利。建議:爾後分公司需更詳研礦區契約相關規定並加強與NOC聯繫,俾據以提出合乎規定之報告資料。(三)有關執行礦區石油探採作業辦理採購招標地點一事,礦區管理委員會主席一再強烈表示依國際慣例須於利比亞辦理,惟本公司分層負責規定超出新台幣600萬元之採購案規定須由總公司權責單位辦理。建議:於本公司分層負責規定尚未修訂前,超出新台幣600萬元之招標案仍由總公司採購處主辦,惟領標地點建議分由總公司及利比亞分公司兩地進行,決標地點建議定於利比亞分公司,屆時並建議由總公司派相關人員協助審標、監標及決標等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