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及瑞士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具有如下之特色:德國集管團體的歷史悠久且運作良好,設有「著作權及鄰接權受託管理法」之專法規範,其主管機關一方面就集管團體之業務予以監督,另一方面就費率之爭議設有「仲裁處」來處理;瑞士在著作權法中對於集管團體有專章規定,其規範之特色包括:(一)同一領域僅能成立1個集管團體,且如對同一利用人有複數以上團體可向其收費時,應指定其中1個團體為代表向利用人進行收費;(二)對費率設有專責之「仲裁委員會」進行許可。由於集管團體之監督輔導、費率審議及單一窗口授權等方面均為我國目前集管團體運作實務上所面臨之重要問題,故期能藉本次考察研習該國之相關制度,作為我國監督輔導集管團體之參考。本次研習行程爰安排至德國及瑞士著作權主管機關及部分集管團體研習,研習心得發現,德國與瑞士對於集管團體之規範各有不同之法律規範架構,惟整體而言,對於集管團體均有較完整且全面性的規範,包括:集管團體之執行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對集管團體之業務運作並有廣泛的監督權限,且設有特別專門的機構來處理費率之爭議等;再者,不論係法規範要求或實務自然形成,各個集管團體之間均有良好的合作關係。其政府監督及團體運作之實務經驗,均有許多值得我國參考借鏡之處。 |